2007年7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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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款未还房屋被占 能否起诉排除妨碍
徐英杰

  王先生问:2005年4月7日,我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,约定一年内归还,并以我私人所有的房屋三间作为借款抵押,且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后我无力归还借款。今年6月25日,刘某以我欠款未还为由,强行占有了我作借款担保的房屋。请问:我能否向法院起诉刘某,要求排除妨碍?
    本报作答:刘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根据《担保法》的相关规定,不动产抵押不同于动产质押,作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,在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,其若想实现债权及抵押权,只能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;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优先受偿。现你用作抵押的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,你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,故刘某占有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。你可以依法起诉刘某要求其让出房屋,即请求法院排除妨碍。
    另外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如果你不想法尽快还款,刘某可以依法对你提起诉讼,并请求法院依法拍卖、变卖该抵押房产而实现抵押权。